什么是共享用工?
共享员工(也称为"共享用工"),是指不同用工主体之间为调节特殊时期阶段性用工紧缺或富余,在尊重员工意愿、多方协商一致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前提下,将闲置员工劳动力资源进行跨界共享并调配至具有用工需求缺口的用工主体,实现社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员工供给方降低人力成本、员工需求方解决"用工荒"、待岗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多方共赢式新型合作用工模式。
什么是共享用工?
共享员工(也称为"共享用工"),是指不同用工主体之间为调节特殊时期阶段性用工紧缺或富余,在尊重员工意愿、多方协商一致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前提下,将闲置员工劳动力资源进行跨界共享并调配至具有用工需求缺口的用工主体,实现社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员工供给方降低人力成本、员工需求方解决"用工荒"、待岗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多方共赢式新型合作用工模式。
2020年9月30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下面我们来对《通知》中的常见问题一一解答。
1. 共享用工的企业之间是否需要签订合作协议?
需要。用工的企业双方需要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
2. 原企业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是否需要征求其意见?
需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员工富余企业(原企业)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3. 共享用工期限有什么要求?
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4. 劳动者有哪些知情权?
要指导缺工企业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5. 企业能否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不能。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6. 当劳动者被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变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缺工企业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要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要指导和督促原企业跟踪了解劳动者在缺工企业的工作情况和有关诉求,及时帮助劳动者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
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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