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NCA)于2025年8月31日正式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新版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旧版规则同时废止。该规则是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QMS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底线要求,也是认证行政监管部门对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此版规则的更新也将对企业产生重要的影响。

为助力企业平稳过渡,SGS技术专家针对对新版认证规则及CNCA官方释义核心内容做了重点解读。
关于认证申请条件
5.1.2条款及释义
提出认证申请时,组织应确保满足以下关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及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定的行政许可,并处于有效期内;无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如无营业执照的内设部门)申请认证,应以合法主体资格证照上载明的主体作为认证委托人;组织申请签发子证书的场所,也应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提出认证申请时,组织应处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状态;
- 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整改是否合格,以市场监管部门书面结论为准;
- 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并能提交运行证据;
- 因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已满一年(适用时);注:此条件也适用于向原认证机构继续申请认证时
- 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 申请转换认证时,需满足原证书为带认可标志的QMS证书;原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未被原认证机构实施暂停或撤销;原认证机构认证业务正常运行,不存在认可资格到期、被暂停或撤销的问题等条件。
首末次会议参会要求
5.5.3 条款及释义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参加首末次会议,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提前以书面方式授权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代为参会,并向审核组说明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此理由会被审核组记录,相关书面授权文件也应提交给审核组,审核组将一并提交在审核卷宗中。
最高管理者审核重点
5.5.4 条款及释义
审核组将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在QMS 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关于终止审核
5.5.5 条款及释义
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将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
- 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 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关于初次认证审核
5.6.1, 5.6.2 条款及释义
初次认证审核将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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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认证
5.8.1, 5.8.2 条款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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