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PA发布了有关长链全氟烷基羧酸盐(LCPFAC)和全氟烷基磺酸盐化学品的最终的显著新用途规则(SNUR)。 最终规则将于2020年9月25日生效。
2020年7月,美国环保署(EPA)在联邦公报(85 FR 45109)上发布了最终规则,以修订对长链全氟烷基羧酸盐(LCPFAC)和全氟烷基磺酸盐化学品最终的显著新用途规则(SNUR)。并且将LCPFAC化学物质作为进口物品表面涂层材料的一部分时,豁免规定不再适用。
根据40 CFR 704.3,“物品”是指制成品(1)在生产过程中形成为特定形状或设计,(2)具有完全或部分取决于最终使用过程中其形状或设计的最终使用功能,(3)在最终使用过程中化学成分未变化,或仅与商品无关,没有商业目的的成分变化,以及由于最终使用其他化学物质,混合物或物品而发生的化学反应引起的成分变化; 除了不考虑形状和设计的流体和颗粒不被视为物品。 表面涂层的物品的实例包括服装、汽车部件、地毯、电子部件、家具和户外设备。
除其他外,最终规则对属于40 CFR第721部分“化学品的显著新用途”的某些部分进行了重要更改。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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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721.9582“某些全氟烷基磺酸盐”,要求包含所列全氟烷基磺酸盐的进口地毯提交显著新用途申报(SN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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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了第721.10536节“长链全氟烷基羧酸盐化学品”对显著新用途(SNU)提出的全新要求–这些SNU与以下方面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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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0536(b)(1)中LCPFAC化学品用于生产/进口或加工成为地毯的部分或处理地毯(例如,地毯护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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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后,§721.10536(b)(2)中表1中的(20)LCPFAC化学品的生产/进口或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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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进口或加工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包括§721.10536(b)(3)表2的物质的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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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进口或加工LCPFAC化学品,§721.10536(b)(2)表2中的(20)LCPFAC化学品除外,用于以上子项目1中已描述的用途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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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LCPFAC化学品,包括§721.10536(b)(2)表1中的(20)LCPFAC化学品,以及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包括§721.10536(b)(3) 表2的物质,可用于显微光刻以及生产半导体或电子或其他微型设备的类似组件的抗反射涂层,光致抗蚀剂或表面活性剂,无需进行申报且不被视为SNU。
提供特定LCPFAC化学品以及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的清单,其定义用途不被视为SNU,则无需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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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以下进口物品的SNUN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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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721.10536(b)(1)中所列LCPFAC化学品的地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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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721.10536(b)(2)表1中的LCPFAC化学品或§721.10536(b)(3)表2中的PFOA及其盐的表面涂层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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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规则要求,如本文中所述, LCPFAC和全氟烷基磺酸盐化学品开始为SNU生产之前,至少应提前90天(到2020年12月24日)通知EPA。EPA会针对必要的SNU申报启动评估,在EPA完成审查,做出适当决定并采取该决定所要求的行动之前,禁止该物质开始用于SNU的生产/进口或加工。
与任何SNUR一样,该最终规则不包含当前正在使用的用途,因为这些用途不受SNUR的约束。
最终规则将于2020年9月25日生效。
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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