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已发布ATP-14来修改CLP法规。 除物质高温煤焦油已于2019年12月生效外,其他修订版将于2021年9月9日生效。
2020年2月18日,欧盟(EU)发布了委员会授权法规 (EU) 2020/217(2019年10月4日),以修订和更正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EC) 1272/2008,即CLP法规。
此次修订是对CLP法规的技术和科学进步的第14次修改(ATP-14)。尤其注意的是如下几项重要的变化:
- 基于新的第2.12节至附件II第二部分“某些混合物的补充标签元素的特殊规则”要求,对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含1%或更多的二氧化钛颗粒的液体混合物,或含1%或更多的二氧化钛的固体混合物的包装上需要进行相应的标示。
- 在附录III“某些混合物的补充标签要素/信息”的第3部分中,以欧盟语言添加了针对EUH211和EUH212的新危险声明:
- EUH211警告!喷洒时可能会形成危险的可吸入液滴。不要吸入喷雾或薄雾。
- EUH212警告!使用时可能形成危险的可吸入粉尘。不要吸入粉尘。
- 删除附件VI“危险物质的统一分类和标签清单”第3部分表3中的两种物质(索引号604-083-00-X和611-159-00-6)。
- 由于新的科学数据,修订了附录VI第3部分表3中的12个条目–包括对以下第6点中的沥青、高温煤焦油(CAS号 65996-93-2)的修订。
- 在附件VI第3部分下的表3中添加了17个新条目,包括:
- 二氧化钛(粉末形式,其空气动力学直径≤10 µm的颗粒为1%或更多,CAS号 13463-67-7)—经吸入致癌,其致癌等级为2类致癌物质,仅限于粉末形式的混合物,其含量为1%或更多的二氧化钛呈空气动力学直径≤10 µm的颗粒形式或掺入其中。
- 多环芳烃(PAHs)的两个条目—二苯并[a,i]芘(CAS 号189-55-9)和二苯并[b,def]屈(CAS号 189-64-0)
- 邻苯二甲酸二异己酯(DIHP,CAS号 71850-09-4)
- 澄清附件六中高温煤焦油(CAS 号65996-93-2)的分类,该分类是由总法院在C-691/15P案中针对普通法院在T-689/13号案件中的判决结果(EU:T:2015:767)作出最终判决(EU:C:2017:882)中的得出的判决结果,该物质不再被分类为水生生物急性毒性1类和水生生物慢性毒性1类,但仍保持其分类为致癌1A类,致突变1B类和生殖毒性1B类。
重要的是要注意,ATP-14为二氧化钛的分类和标签提供了特定的注释,以避免对该物质的非危险形式进行不合理的分类。由于在使用含二氧化钛的混合物时可能会形成一些危险的粉尘和液滴,因此这些产品包装上的标签必须包含适当的声明(上述第1点),以告知用户预防措施。
修订版有两个生效日期:
- 高沥青,煤焦油,高温(CAS号 65996-93-2)为2019年12月1日
- 其他规定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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