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委会修订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的使用限制
化妆品及个人/家庭护理产品 |
NO. 149/16 |
2016年7月11日,欧委会发布了法规(EU) 2016/1121,对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V进行了修订。由此更新了防腐剂条目中有关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的规定。
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作为化妆品(不包括:唇部产品、口腔用品和喷雾制品)防腐剂允许使用的最大浓度为0.4%。现根据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SCCS)的意见SCCS/1519/13和SCCS/1543/14,欧委会规定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在“漱口水”这种新加入的产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最大浓度为0.15%,但不得用于10岁以下儿童。
该项新规定于2016年7月31日生效。
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V修订如下:
参考号 |
物质信息 | |||||
化学名称/通用名 |
常见成分术语表名称 |
CAS号 |
EC号 | |||
a |
b |
c |
d |
e | ||
‘58 |
乙基-N-α-月桂酰-L-精氨酸盐酸盐 (*) |
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 |
60372-77-2 |
434-630-6 | ||
续上
参考号 |
条件 |
使用条件及警告 | ||
产品类型,主要部分 |
允许使用的最大浓度 |
其他 | ||
a |
f |
g |
h |
i |
‘58 |
(a) 漱口水 |
(a) 0,15 % |
(a) 禁止在10岁以下儿童产品中使用 |
|
|
(b) 其他产品 |
(b) 0,4 % |
(b) 禁止用于唇部产品,口腔产品(除漱口剂外)和喷雾产品 |
(*) 有关其作为除防腐剂以外的其他用途,参见附件III第1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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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源:
1. 欧委会2016年7月11日发布之法规(EU) 2016/1121
2. 有关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的科学意见SCCS/1519/13 – 意见 IV
3. 有关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的意见之附录:科学意见SCCS/1543/14 – SCCS/1519/13SC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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